江苏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 最新解读来了

(记者 徐苏宁)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行为进行规范。2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对办法进行解读,是否可以补缴必须严格界定 。

办法严格对接了国家相关要求

国家层面一再强调,不得违反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反复重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次省三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补缴办法,严格对接国家规范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最新规定和禁止违规补缴的一贯要求,通过明确可以补缴的情形、规范补缴的基数和比例、重申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对补缴政策的了解和理解。

11种可补缴情形并不是新的规定

据了解,江苏省三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补缴办法,并不是出台了新的政策,也没有突破已有的政策,其实质对散落于不同时代文件中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从中归纳出了11种可以补缴的情形。从某种程度上,办法可以讲是一个补缴政策“大全”,使得可以的补缴情形和条件一目了然,便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对号入座,切实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是否可以补缴必须严格界定

办法明确了11种可以补缴的情形,且每种情形中都规定了最早可以补缴时点,但不是所有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都可以从相应情形规定的最早可以补缴时点开始补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能否补缴、何时可以补缴,必须根据当时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各地贯彻落实时间、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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